您好,欢迎进入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ASSOCIATION OFCONSTRUCTION EDUCATION,缩写为:HLJACE。
第二条 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营业执照:912300004140057253)出全资五万元整,由全省致力于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建设职业教育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经省民政厅核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学术研究、协作交流、教育培训、业务咨询和教育服务,推动建设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模式创新,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建设人才队伍,以及全省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协会的依托单位是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是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从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出发,探索职业教育的规律和特点,谋划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教学水平。
(二)加强对外联系,组织开展会员单位、行业组织间交流活动。
(三)组织全省建设系统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资格培训和岗位培训。
(四)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录制线上视频课程,提供建设教育、教学、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表彰、奖励在职业教育研究、本会活动及在为建设教育事业服务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协会组织功能,积极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发展提供服务。
(七)与其他协会开展协作,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八)承担政府部门或其他组织委托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建设教育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进行授牌(团体会员),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研究、业务协作、经验交流活动;
(五)优先获得协会服务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数据与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即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工作规划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政治处分或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履行组织程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